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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什么?
释义
    可以驳回起诉的情况具体如下: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需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其所主张的权利属于他人或是他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3、没有明确的被告。如被告的信息不祥,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如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却说不出赔偿多少数额。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如单位内部分房或内部工作责任制规定的内容。
    6、没有管辖权或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原、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或经济案件的标的额应由其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7、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如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原告或被告对同一事实提出新的证据起诉的等等。
    一、如何起诉侵犯肖像权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当事人获得司法保护的手段。当事人起诉要得到法院的审理,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一,原告要具有合法资格,即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必须是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自己与他人发生争议而起诉。
    第二,要有明确的具体被告,必须能够明确指出何人为对方当事人。
    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法院作出某种判决的要求,是原告在诉讼上对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的要求,原告还必须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及要求法院保护自己权益的理由。
    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起诉的案件,应当是人民法院能够通过行使审判权予以解决的事项。同时,诉讼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在我国,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和相同级别的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上有严格的界限。对第一审普通民事案件的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这是一般管辖原则,适用一般性诉讼。《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25条还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的管辖。
    具备了上述几个条件,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起诉状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情况。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等;有代理人的,还要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单位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单位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2)原告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住所等。
    (4)受诉法院名称,起诉的年、月、日,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二、民事诉讼不予立案条件
    1、原告不适格。
    原告适格是指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没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诉中必须指出侵害其民事权益的人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即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其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如果在案件受理后发现被告名称错误、或住址不详或错误,原告又不能更改、补充的,应驳回原告的起诉。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的起诉条件中对被告的要求并不高,只要求原告明确指出对其侵权的人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是谁即可,并不要求其所指的人确系真正对其侵权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即不要求所指的人为适格的被告。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5、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
    6、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7、有仲裁前置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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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5: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