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保密工作机构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工作。 机关、单位负责人应对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其保密工作负责。 根据保密工作的需要,机关、单位应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 人事管理部门是单位涉密人员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涉密人员上岗、在岗、离岗等各个阶段的管理工作。 涉密部门作为涉密人员的直接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涉密人员的日常保密管理工作。 法律客观: 《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