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职工产假休完辞职合法么 |
释义 | 休完产假就辞职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不划算的。 根据我国《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有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是聘用合同。 一、休完产假还能再休年休假吗? 从政策层面讲,《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也就是说,公司不能单方面说因为产假时间长,年休假就不再享受了。事实上,劳动者享受了某些假期后,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安排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根据上述规定,请事假、病假以及享受寒暑假的职工,具备相应条件后,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但产假显然不在其列。 事实上,这两个假期是完全不同的。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享有的休假权利;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是指连续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劳动者,根据其累计工龄享受的一定时间的带薪年休假。由此可见,产假是针对生育女职工的一种特别规定,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而年休假是针对所有符合条件职工的一种普遍规定,是一种普通的权利。对女职工而言,不能因享受特殊规定权利而丧失普通权利。这也就是说,女职工休了产假后,仍然有权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但是,对于年休假时间点的选择权归属问题,应当根据情况确定。如果是当年假期当年安排,用人单位有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确定时间点的决定权;如果是跨年度安排,就应当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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