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丹东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不予受理情形 |
释义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当事人的复核申请,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若当事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院批准逮捕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或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则不受理复核申请。若公安机关受理复核申请,则需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法律分析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拓展延伸 丹东交通事故复核申请的受理条件与程序 丹东交通事故复核申请的受理条件与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申请人必须是事故当事人或其合法代表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次,复核申请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通常是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人需要填写复核申请表格,并附上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受理申请起着重要作用。受理程序包括申请的初步审查、事实调查、听证程序等环节。最后,复核申请的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在复核申请的受理过程中,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将得到严格遵守和保障。 结语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复核申请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若复核申请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将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二)人民检察院已批准逮捕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三)涉及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四)事故发生在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将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丹东交通事故复核申请的受理条件与程序包括申请人身份的合法性、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申请的时限要求等。在受理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和保障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并最终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章 报警和受案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零五条 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检验、鉴定人员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章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外国驻华领事机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办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国已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缔结的协议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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