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
释义 | 作者:郭*军律师时间:2012-9-2 概念:根据《刑法》第262条之一的规定,本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乞讨的行为。 立案标准:《刑法》第262条之一的规定,以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乞讨的,应当立案。本罪为行为犯,不需要造成乞讨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乞讨,就应当立案予以追究。 定罪标准: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道自己是在组织未成年人与残疾人乞讨,这种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残疾人与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的行为。本罪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必须实施了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的行为。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是一种实行行为。 2、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采用的是暴力、胁迫的手段。本罪特别要求了行为人的组织行为手段是暴力或者胁迫。暴力手段,在本罪中一般是指行为人直接对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身体实施打击和强制,如殴打、捆绑、非法拘禁、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等。 3、被组织的对象是残疾人与未成年人,且人数应当是多人。就被组织乞讨的人员的数额而言,虽然条文只是说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并没有写明被组织乞讨的人员必须是多人。 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郭*军律师 一、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有哪些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尽管以上的这些组织都有权利申请当地的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但存在的问题是这些组织可能都有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特别是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如果能够全方面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那到现在不会有很多的孩子,依然是在父母双方都是精神病人的情况下,在这种环境中成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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