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东莞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一、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四、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五、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六、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七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八、劳动解除或者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一个月本人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四个月本人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