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需要以下证件: 1、中国公民身份证、户口本; 2、外国人的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明; 3、中国公安机关出具的《外国人居留证明》或外事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或临时入境、居留证明; 4、经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5、再婚者的离婚证明或配偶死亡证明。程序: (一)申请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包括常驻中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国华人和定居中国的外国华人)。 (二)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向当事人询问。如有必要,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立即登记并发给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注销离婚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