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