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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分家析产,要注意哪些内容
释义
    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因生产和生活需要或不能共同生活而要求分割共同共有财产的法律行为。在分家析产时,要注意将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区分清楚,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同时,分家析产直接关系到家庭成员今后生活安排的问题,因此应当通过订立分家析产协议书的形式进行。分家析产协议书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立约人的姓名、在家庭中的辈份称呼、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合意以及对原
    法律分析
    在《民法典》生效前,分家析产是指在家庭成员之间由于生产和生活需要,或由于不能共同生活而要求分割共同共有财产的法律行为。这些财产可以是家庭共有财产,也可以是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分家析产不完全是由于人的死亡而起的,它可能是由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和睦造成的;也可能是由于家庭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需要引起的,当然也有的是由于人的死亡,尤其是家长的死亡产生的。
    要注意哪些内容
    在分家析产时,应注意这样几点:
    1、分家析产时,要把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区分清楚。分家析产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是不属于分割范畴的。
    2、分家析产时,要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特别是对某些生产、劳动工具、设备等财产的分割,要尽可能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发挥家庭成员各自的专长。对于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财产,也可以特别协议的方式作变通处理,以充分发挥该项的效用。分家析产直接关系到家庭成员今后生活安排的问题,因此,应当通过订立分家析产协议书的形式进行,这样,就不至于有分家后因某项财产产权的归属不清发生纠纷。分家折产协议书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立约人的姓名,在家庭中的辈份称呼;
    (2)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3)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合意以及对原家庭债务清偿的安排;
    (4)分割后的财产细目及其所有人姓名;
    (5)证人姓名;
    (6)立约人、证人签名盖章;
    (7)立约的具体时间及执行日期。
    拓展延伸
    分家析产是指在家庭关系中,由于离婚、丧偶等原因,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的父母与子女之间产生财产分割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提供了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夫妻双方协议处分或者依法处理时,应当先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依法处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无法协商处理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处理。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还规定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民法典》为分家析产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
    法律依据
    民法典\t第三百一十二条\t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t第九条\t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十二条\t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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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7:3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