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需要子女到场吗? |
释义 | 立遗嘱不需要子女全到场,子女是否在场,不是判断遗嘱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的有效性取决于遗嘱人的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处分权和遗嘱的合法形式。自书遗嘱的基本内容包括处理财产的意思表示和要求,签名、盖章、时间和地点等。遗嘱的写法不拘于特定格式,但必须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子女不需要全部到场见证遗嘱的订立,这不是遗嘱合法有效的条件。 法律分析 一、立遗嘱需要子女全到场吗? 立遗嘱不需要子女全到场,子女是否在场,不是判断遗嘱有效的必要条件。立遗嘱不需要子女在场,即使一个抄子女都不在场,只要遗嘱人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即可。一份遗嘱合法有效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行为能力,即遗嘱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作出遗嘱意思表示;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他人的威胁、逼迫等; 3、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是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遗嘱人具有独立的处分权; 4、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生效要件。 5、遗嘱中给继承人中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遗嘱的形式有口头遗嘱、录音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公证遗嘱五种。每种遗嘱形式都需要符合法律要件。立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签名盖章,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由于立遗嘱人的具体情况不同,遗嘱的写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须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二、自书遗嘱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立遗嘱的目的,即处理财产的意思表示,应首先写明:“我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2、对财产的具体处理,应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所在地,遗留给何人,具体写明由哪一个继承哪些财产,也可按财产写明。 3、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书的处置。 4、立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签名盖章,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由于立遗嘱人的具体情况不同,遗嘱的写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须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订立遗嘱可以处分自己的遗产,但要想遗嘱发生法律效力的话,肯定是需要遗嘱人具有订立遗嘱行为能力。而且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当然了,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必须子女全部到达现场见证遗嘱的订立,这并不是属于《民法典》当中所规定的遗嘱合法有效的条件。 结语 立遗嘱不需要子女全到场,子女是否在场,不是判断遗嘱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的合法有效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遗嘱人必须具备遗嘱行为能力,遗嘱内容必须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思,财产必须合法并具有独立处分权,遗嘱形式需要符合法律要求。自书遗嘱的基本内容包括遗嘱目的、财产处理、遗嘱人要求和遗嘱书的处置。子女不必全部到场见证遗嘱订立。遗嘱的合法有效并不受此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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