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胎儿的利益保护 |
释义 |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享有民事权利能力。那么尚未出生的胎儿,是否具有一些我们意想不到的权利呢? 《民法典》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保护】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由此可知,胎儿在妈妈的肚子里时就已经可以接受他人赠与,在继承开始时应为胎儿保留其应得的份额。 但是,当胎儿很不幸地没有活着出生,那么它曾经接受的赠与、得到的遗产份额,就要归于一切都没有发生的状态。 除此之外,胎儿享有的民事权利还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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