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鞍山市新生儿入户办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鞍山市新生儿入户办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二、鞍山市新生婴儿出生登记办理条件有哪些 1、婴儿出生后一月以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主动向户籍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3周岁以内未落户出生人口,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凭《出生医学证明》由公安派出所予以办理。超过3周岁且持有《出生医学证明》未落户出生人口,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补登户口。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应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异地出生的新生儿,凭完整、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补登户口应现场采集人像、指纹信息。 2、收养入户的由其收养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向户籍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申报收养登记。 三、鞍山市新生婴儿出生登记办理材料 1、申报父母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 2、《湖北省新增人口民族成分确认登记表》(父母双方民族成分不同的、由父母共同签署) 3、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4、《出生医学证明》 5、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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