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罪构成属于什么范畴 |
释义 | 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任何行为,凡是符合犯罪构成的,就成立犯罪;凡是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就不成立犯罪。犯罪构成是由犯罪构成要件组成的,换句话说,犯罪构成要件的总和形成犯罪构成。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要件。但这种通说目前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有学者认为将犯罪客体作为构成要件并不合适,因而提出了两要件(两阶层)说,即犯罪构成由客观(违法)构成要件(称之为违法构成要件)与主观(责任)构成要件(称之为责任构成要件)组成。本文主要针对当前流行观点和司法实务进行讨论,故仍然按照通说的观点对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一、什么叫交通肇事罪? 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二、单方聚众斗殴的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作为聚众行为与斗殴行为互相结合形成的一种复合行为犯罪,其犯罪构成较为复杂。传统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必须具有对偶性,即斗殴双方必须各自纠集多人互相殴斗方可构成,强调聚众行为的双方性。《刑法教科书》定义:“聚众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3人以上的互相施加暴力攻击人身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实务全书》定义:“聚众斗殴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和斗殴。聚众一般指纠集多人或结成帮伙,斗殴是互相殴打、打群架。二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能构成本罪”。《中国刑法教程》定义:“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私仇、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互相进行殴斗的行为”。上述权威著作的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必须由双方聚众斗殴才可构成。但是,近年来此种观点受到了挑战。王作富在《关于聚众斗殴罪几点思考》一文中指出:“双方纠集多人相互殴斗是聚众斗殴典型性表现形式,但某些非典型的犯罪形式只要具备了本罪的构成要件,依然可以按照本罪论处”。《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亦指出:“一方聚众3人以上与他人斗殴行为,已经完全具备《刑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的本罪犯罪构成各要件,应构成聚众斗殴罪。对于对方斗殴的人数是否在3人以上,不能影响被告方本罪的成立。如果因为对方人数不足3人,就认为人数在3人以上的斗殴一方也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这实际上是将聚众斗殴罪法定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条件也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而且这种法定构成要件之外的条件并非是人数在3人以上的殴斗一方本身所有的,而是殴斗对方所具有的情况,这显然不符合刑法学关于定罪的基本理论。因此,构成本罪并不需要斗殴的双方人数均在3人以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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