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泰安出租车从业资格证考试指南 |
释义 | 这份摘要提供了泰安出租车从业资格证考试的相关信息,包括计分标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等。理论考试包括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实际操作考试包括安检考试和倒桩驾驶考试。成绩划分和考试方式也在摘要中详细说明。 法律分析 泰安出租车从业资格证考试指南为您提供了泰安出租车从业资格证考试的计分标准、泰安出租车从业资格证理论考试和泰安出租车从业资格证实际操作考试等相关信息。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考试内容分为: 理论考试+应用能力考试 计分标准: 1、理论考试: (1)判断题和单项选择题,每错一题扣1分。 (2)多项选择题,每错一题扣2分。 2、实际操作考试: 根据考场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判定。 理论考试(即:全国公共科目考试) 1、考试时间:60分钟。 2、成绩划分:满分100分,80分以上为及格(含80分)。 3、考试范围:出租汽车政策、法规、标准、职业道德与服务规范+安全营运与治安防范、运价知识与计价器使用、汽车使用与常见故障处理、节能驾驶、交通事故处理与应急救护。 4、考试方式:试题共90道题,采用计算机考试,试题有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计算题。 实际操作考试(即:区域科目考试) 1、安检考试(安全检视) 考试方式:采用考生单独操作和考核员提问的方法,按照申请准驾车型进行安全检视。 成绩划分:满分100分,80分以上为及格(含80分)。 2、倒桩驾驶考试(场地考试) 考试方法:采用考生单独驾驶的方法,按照申请准驾车型进行桩地考试。 成绩划分:满分100分,80分以上为及格(含80分)。 3、地名路面考试 考试方式:根据学员所学的旅游、地名知识中的路名、景点中以抽签的形式,采用考生单独操作,实行从A地至B、C、D、E、F地的实地路考。 成绩划分:满分100分,80分以上为及格(含80分)。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第五条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符合从业资格考试要求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而根据该法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和业务规范,并保证从业人员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从服务。因此,若出租汽车经营者存在违规操作、不遵守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等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结语 泰安出租车从业资格证考试指南为考生提供了泰安出租车从业资格证考试的相关信息,包括计分标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等。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帮助考生顺利通过考试。考试内容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其中理论考试包括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实际操作考试包括安检考试和倒桩驾驶考试。理论考试时间60分钟,满分100分,80分以上为及格。实际操作考试包括安检考试、倒桩驾驶考试和地名路面考试,其中安检考试和倒桩驾驶考试满分100分,80分以上为及格。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 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已持有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小型汽车准驾车型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 已持有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 已持有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或者持有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申请增加普通三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 已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条件,申请变更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二节 考试要求 第四十四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属于已经持有汽车类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三节 考试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业务监督管理中心,通过远程监控、数据分析、日常检查、档案抽查、业务回访等方式,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监管系统每周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处整改发现的问题。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监管系统每月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处、通报发现的问题。 车辆管理所存在为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等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情形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停该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或者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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