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重庆产假新标准: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的,期间的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夫妻双方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育儿假的,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4.产假天数 女职工:我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80天=178天 特_情况: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男职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5.产假申请材料: 身份证、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医生开的怀孕周数的证明(或出生证)、申请书 6.产假申请流程: 备好申请材料递交产假申请书→所在单位核实情况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_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21年11月25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