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峡移民户口怎么办理 |
释义 | 本文主要介绍了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回流移民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文件规定,回流务工经商的移民应作为流动暂住人口管理,已外迁安置的移民回流后可纳入当地实有人口进行登记管理。已外迁安置的移民与库区淹没区域移民结婚的,必须待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完毕后,可按夫妻投靠申请办理配偶一方的户口迁移。迁入地政府应允许随迁人口落户,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增容”费用,随迁人口不享受外迁移民的有关政策,不进行生产生活安置。 法律分析 根据《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坚决制止三峡库区外迁移民回流入户的通知》(渝公户[2005]63号)文件规定,对回流务工经商的移民应作为流动暂住人口管理(包括分散自主外迁和政府组织外迁)。 2、已外迁安置的移民回流后,在原籍或在库区移民开发区域内的街道、镇(乡)自建房、购买商品房和租住房管部门公房的,暂不办理迁移入户手续,可纳入当地实有人口进行登记管理。 3、已外迁安置的移民与库区淹没区域移民结婚的,必须待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完毕后,可按夫妻投靠申请办理配偶一方的户口迁移。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随迁人口的政策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随迁人口(以下简称随迁人口),特指重庆库区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外迁安置时,未纳入移民安置规划但必须随该移民户外迁的人员。户口在三峡工程淹没区以外,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谋生能力,必须由外迁移民赡养的直系亲属。可以作为外迁移民户和随迁人口。其他未纳入移民安置规划的人员不得作为外迁移民户的随迁人口。 第三条迁入地政府应允许随迁人口落户,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增容”费用;随迁人口不享受外迁移民的有关政策,不进行生产生活安置。 第四条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户因部分承包土地受淹而导致部分家庭成员未纳入移民安置规划的,由迁出地政府进行调剂,将其纳入移民安置规划并给予移民安置费后,以户为单位外迁安置。否则,不得安排该移民户外迁安置。 第五条迁出地政府对随迁人中要从严审查、审核,并负完全责任。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列入随迁人口名单;严禁隐瞒或伪造外迁移民户的户籍资料;严禁将纳入移民安置规划的家庭成员与未纳入移民安置规划的计划处生育人口置换;严禁各种形式的假外迁和假移民。凡有既未纳入移民安置规划又不符合随迁人口条件的家庭成员的移民户,不得安排外迁安置。迁入地政府对迁出地政府提供的随迁人口名单要认真复核,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拒绝接收,有关责任由迁出地政府负责。 第六条迁出地、迁入地政府在签订《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协议》时,应就随迁人口名单达成共识,并写入协议。 第七条随迁人口到达迁入地后自愿返回迁出地,不影响对迁入地政府外迁移民安置工作的考核。 结语 根据《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坚决制止三峡库区外迁移民回流入户的通知》和《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随迁人口的管理办法》,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随迁人口的政策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工作。根据文件规定,已外迁安置的移民回流后,在原籍或在库区移民开发区域内的街道、镇(乡)自建房、购买商品房和租住房管部门公房的,暂不办理迁移入户手续,可纳入当地实有人口进行登记管理。已外迁安置的移民与库区淹没区域移民结婚的,必须待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完毕后,可按夫妻投靠申请办理配偶一方的户口迁移。迁入地政府应允许随迁人口落户,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增容”费用,随迁人口不享受外迁移民的有关政策,不进行生产生活安置。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十条\t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十六条\t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二十二条\t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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