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主动脉疾病可以作为保险公司拒赔的抗辩理由。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告知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而投保人也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等信息。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正确评估风险,那么保险公司可以以“不告知”为由拒赔。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告知了主动脉疾病,而保险公司仍然接受了保险费并签订了保险合同,那么保险公司不得以“不告知”为由拒赔。此外,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并不知道自己患有主动脉疾病,而是在事故发生后被保险公司检查出来的,那么保险公司也不得以“不告知”为由拒赔。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当向投保人明确告知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等信息。 2.《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有权解除合同。 3.《民法典》第十二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原则和公平原则的要求,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 4.《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对自己的健康状况存在不确定性的,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告知保险公司某一情况,而保险公司仍然接受了保险费并签订了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告知该情况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并不知道自己疾病的真实情况,事后被保险公司检查出来的,保险人不能以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