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登报,原房主无异议,现房主可办手续。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