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维权哪些情形可起诉 |
释义 | 股东维权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诉讼、股东对决议的撤销权诉讼、股东知情权诉讼和特殊情形下的股东出资撤回权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诉讼由股东提起,而对决议的撤销权诉讼则是股东对存在程序瑕疵的决议的否决权。股东享有绝对的知情权,对账务信息享有相对的知情权,如果无法实现绝对知情权,股东也有诉权。在特殊情形下,股东对反对意见的决议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但需注意协商期限和防止拖延。 法律分析 股东维权哪些情形可以起诉 第一是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诉讼。此类诉讼适用该“两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在实体上自始无效的情形,但公司法对行使该诉权的主体未作规定。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对股东会决议提起无效诉讼的主体只能是股东。由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的诉权来源于监督权,由于监事会不能对股东会行使监督权,故监事会或监事无权提起此项诉讼,对董事会决议的无效诉讼可以由股东、监事会、监事及投反对票的董事均可行使诉权。 第二是股东对“两会”决议的撤销权诉讼。此类诉讼的功能在于股东可对因存在程序性瑕疵作出的决议享有有条件的否决权,主要程序瑕疵包括“两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违反章程关于公司自治事项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赋予股东60日的起诉期限并不是诉讼时效而是起诉期间,该60日不适用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等可变性制度。 第三是股东知情权诉讼。股东对章程“两会”和监事会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享有绝对的知情权,对账务信息享有相对的知情权。虽然公司法只规定了股东对相对知情权的诉讼机制而未规定对绝对知情权的诉权,但事实上,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律原理,当股东绝对知情权不能得到实现时,当然享有完全的诉权。 第四是特殊情形下的股东出资撤回权诉讼。当股东对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三类股东会决议持反对意见时,其享有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权利,以便其退出公司的股权治理结构。但要注意两点:一是此时的股权值应当是收购时股份的现有价值;二是公司法规定了60日的内部协商期,这一协商期并不是股东涉诉的前置条件,因为存在公司拒绝协商的可能,此时再等待协商期届满实无必要。总之,在共计90日的异议期内,股东应防止公司故意拖延期限。否则,一旦逾期,法院将不再对股东的收购权诉讼予以受理。 结语 股东维权诉讼可包括无效决议诉讼、决议撤销权诉讼、知情权诉讼及特殊情形下的出资撤回权诉讼。股东会决议违法行为应由股东提起,监事会、监事及投反对票的董事也可行使诉权。决议程序瑕疵及违反章程的决议可由股东行使撤销权,起诉期限为60日。股东享有绝对知情权,如无法实现,可行使诉权。股东对特殊情形下的决议有权要求公司收购股权,需注意协商期限和避免拖延。90日异议期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将不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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