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能否通过起诉公司实现维权? |
释义 | 公司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承担公司债务,但在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未及时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主要财产灭失等情形下,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等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要求股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责任与股东的责任是分开的,债权人是不能执行股东的。 哪些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公司股东 一、在特定的情况下,股东会为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在出现下列情形时,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未缴出资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2)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3)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4)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或者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以及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一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未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或灭失、主要财产或重要文件灭失、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或违反清算义务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时,股东也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这些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公司股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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