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法院受理案件流程如下: 一审 ,包括1、起诉2、 开庭审理 3、 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4、向法院告申庭提出再审申请; 二审 ,包括1、 立案 2、 开庭,3、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对判决不服可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