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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用益物权能否善意取得
释义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了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即: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符合受让时善意、价格合理、依法定形式完成物权变动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
    一、用益物权的分类
    传统民法上的分类:
    1、永佃权
    永佃权是中国传统民法中的概念,是指以支付地租为条件而在地主所有的土地上进行的没有期限的耕作和防护的权利。永佃权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一种法律模式。
    2、地上权
    地上权是指在别人所有的土地上盖房和居住的权利。我国所有城市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集体所有。在中国没有私有土地,我国的土地只能单向流转。
    3、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了实现需役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别人所有的供役地的权利。
    4、典权
    典权是中国特有的用益物权。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予以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权。交付不动产并收取典价的人叫做出典人。不动产叫做典物。在典权制度中有一个三十年的回赎期,只要没有超过三十年,出典人就可以回赎典物。在典当法律关系中,尽管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所有权的权能都和所有权分离了,但是只要出典人有能力回赎典当物,其就有权回赎典当物。典权的特点:有出卖之实,没有出卖之名。
    二、善意的认定
    1、受让人是否构成善意,认定的时间点为受让时
    根据物权编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受让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其中,受让人在转让前已经占有动产的,交付之时为转让动产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转让前第三人占有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2、什么是“善意”以及如何证明
    “善意”是指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受让人对于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或“无重大过失”,不承担举证责任;由该不动产或动产的原权利人(即真实权利人)就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承担举证责任。原权利人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在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时存在以下情形,证明受让人应当知道、故其具有重大过失,从而完成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举证责任:
    (1)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2)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3)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4)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5)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对于受让动产的,原权利人可以通过证明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间等不符合交易习惯,以证明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从而完成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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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0:5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