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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务员法新修改的变化
释义
    1、对新时代公务员提出明确要求
    将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修改为: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增加了公务员任用标准
    将第一章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增加为: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3、增加了就职程序
    新增了第一章第九条:公务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4、增加了公务员的保障
    新增了第一章第十一条: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录用、奖励、培训、辞退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5、完善了公务员职务、职级有关规定。
    将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修改为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新增了第三章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将第三章第十九条修改为: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将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6、增加了招录条件。
    将第四章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的资格条件。
    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7、增加了两类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新增第四章第二十六条(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第二十六条(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8、优化了考核标准
    将第五章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9、新增公务员福利
    新增第十二章第八十三条:公务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
    公务员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新公务员法实施后,最大的亮点就是职务职级并行制度,打破了公务员仅靠职务晋升实现待遇提升的唯一通道。
    按照《公务员职务与职称并行规定》的解释,所谓公务员职级,就是公务员的等级系列。公务员职级和公务员职务有什么关系呢?二者都是公务员的晋升通道,都是确定公务员待遇的重要条件。
    二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如果晋升的是公务员职务,在工作中,要肩负领导责任。如果晋升的仅仅是公务员职级,不需要肩负领导责任。实施公务员职务和职级并行之后,公务员既可以晋升职务,也可以晋升职级,还可以在没有晋升职务的情况下晋升职级。这对于基层公务员而言,晋升通道得到了明显的拓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 公务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十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录用、奖励、培训、辞退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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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1:4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