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 |
释义 | 企业可采取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是:1.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管理规章制度;2.与涉密人员签仃保密合同;3.对网络行为实行监控;4.采取加密措施;5.加强计算机安全防范措施。6.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风险提示:侵犯商业秘密的类型: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帮助侵权: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内容有哪些? 我国很多法律对于商业秘密都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以及《反不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1、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或者是解除或者是终止劳动合同之后的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个人牟利的相关活动。2、如果不是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或企业允诺前,不可以擅自披露,或者是使用或者是允许他人进行使用,其所掌握相关的企业商业秘密进行牟利。风险提示:侵犯商业秘密的类型: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帮助侵权: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如何保护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1、订立保密协议。2、从保密主体来看,特许经营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①特许人与员工之间签订的保密协议;②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签订的保密协议;③特许人与合作机构之间签订的保密协议;④被特许人与其员工之间签订的保密协议。3、保密条款的主要内容应包括:①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②保密的期间,一般约定为特许经营期间以及特许经营结束后的一定期间内;③保密的形式一般约定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人泄露双方约定的商业秘密;④被特许人必须要求其雇员承担与其相同的保密义务;⑤“回授条款”,即约定被特许人将其在特许经营业务中所获得的技术秘密回授给特许人。也就是说,被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如对特许人的技术秘密进行发展或改进的应当转让给特许人,或许可特许人或者其他被特许人对所生的技术秘密享有非独占的使用权。⑥约定侵害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一般是约定违约金,可针对具体情形分别约定,也可以约定统一性的违约责任条款。 劳动合同无效可采取哪些措施 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措施:1、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2、由于劳动者用以交换的劳动力的特殊性,对于无效劳动合同,不可能采用返还及追缴等办法处理,所以,根据无效劳动合同的特点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撤销合同、重新订立合同,修改合同和赔偿损失三种。(一)撤销无效的劳动合同撤销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是国家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应通过撤销合同来消灭依据该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整体被确认无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对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到相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支付,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似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劳动合同全部无效而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如果当事人双方都具备主体资格,劳动者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在撤销无效的劳动合同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二)修改合同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修改合同的处理,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某项条款被确认无效,该项条款不得执行;应依法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合法条款应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该合同生效之日。(三)赔偿损失《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自订立时起无效劳动合同就不能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而不应理解为像无效民事合同那样自订立时起,就不对当事人产生权利义务。这是因为,劳动力支出后就不可回收,由此决定了对无效劳动合同已履行部分,即劳动者实施的劳动行为和所得的物质待遇,不能适用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处理方式,并且对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的劳动者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与并购无关的商业秘密应怎样保护 在并购过程中,因当事人意愿以外的原因而并购失败的情况很多,同时,鉴于商业秘密保护其自身的特殊性,让最少的人知悉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并购过程中,我们认为,凡是涉及企业的技术秘密,都不应提供给并购企业。对于确需对技术秘密进行价值评估的,应直接将技术秘密提交给有关评估机构,并与之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对于经营秘密,能不提供的就不提供。总之,在并购过程中,企业应重视保护商业秘密,分类商业秘密,积极采取合同约定等等有效措施,防止泄密。 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形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的类型: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帮助侵权: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风险提示:所谓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含两大部分,即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经营秘密又包括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经营方法等。 该内容由 林上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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