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办法》规定,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可以在银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为确保存款人验资行为的真实性,避免假借验资,利用验资账户进行逃废债务、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办法》还规定,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验资期间,该账户只收不付。 注册验资的存款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可按照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向开户银行申请办理账户性质变更手续,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可将临时存款账户变更为基本存款账户。 注册验资的存款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在验资期满后,应按照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要求,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临时存款账户。为了保证出资人的合法利益,防止盗用、骗取出资人的资金行为,对撤销的账户资金应退还原汇缴人账户。 注册资金 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要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 身份证 件。 为什么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变更后,应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答: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存款人名称、开立账户时提供的有效证明文件信息、地址、联系人、电话等,它是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重要依据和历史记录,是银行为存款人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必要条件。如果存款人账户信息资料变更而不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会影响存款人的资金收付结算,影响存款人的资金安全,例如银行在支付大额款项时,除核对存款人签章外,必须时还需与存款人进行确认,若存款人的联系人、电话等变更后不及时通知银行,可能会影响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因此,为保护存款人的资金安全,保证存款人的正常收付结算,存款人的账户资料变更后,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根据账户管理的要求,存款人下列账户资料变更后,应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1)存款人的账户名称;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地址、邮编、电话; (4)注册资金等信息; (5)其它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