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进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涉及进项税的抵扣; 2.存在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购买或接受行为; 3.货物、应税劳务、应税行为的接受方支付或负担。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计算公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税)×税率(13%、17%) 进项税额=所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买价×税率(13%、17%)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法律客观: 《 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