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进项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不含增值税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准予抵扣的情况如下: 1、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2、购进免税农产品所支付给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款,取得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按13%抵扣进项税额; 3、购进中国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粮食,可以按取得的普通发票金额按13%抵扣进项税额; 4、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按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和基金金额按7%抵扣进项税额; 5、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有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借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法律客观: 《 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