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消灭的情形都有什么 |
释义 | 地役权消灭的情形有:1、土地灭失;2、需役地不需要利用供役地;3、供役地无法满足需役地的需要;4、地役权人放弃其地役权;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6、土地被征收;7、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合同。 法律分析 地役权消灭的情形有: 1、土地灭失; 2、需役地不需要利用供役地; 3、供役地无法满足需役地的需要; 4、地役权人放弃其地役权;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 6、土地被征收; 7、供役地权利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解除地役权合同。 拓展延伸 地役权消灭的程序和要求 地役权消灭的程序和要求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终止或废除地役权的具体步骤和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地役权消灭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明确表达消灭地役权的意愿。其次,需要进行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消灭地役权的条件。然后,根据法院或相关机构的裁决或决定,对申请进行审查和审批。最后,当事人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和义务,包括公告、登记等,确保地役权的消灭得到有效确认。此外,根据不同的地役权类型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消灭地役权可能还需要满足特定的要求和条件,如支付相应的赔偿或达成协议等。因此,在进行地役权消灭时,当事人应当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相应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地役权的消灭合法有效。 结语 地役权消灭的程序和要求是确保合法有效的关键步骤。包括书面申请、证据审查、法院审批和法律程序履行等。当事人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满足特定要求和条件,确保地役权消灭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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