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消灭的法律原因是什么 |
释义 | 地役权终止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地役权终止的主要思想是,地役权终止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条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有终止权的人可以直接行使终止权消灭地役权。地役权,地役权合同中有本条规定的两种法定事由的,地役权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随之消灭。此外,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包括:由于地役权的主观占有和客观占有的特点,无论是地役权的丧失还是地役权的丧失,土地的丧失都是地役权的消灭;地役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可以被 法律分析 地役权终止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法律规定,终止地役权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条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有终止权的人可以直接行使终止权消灭地役权。地役权,地役权合同中有本条规定的两种法定事由的,地役权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随之消灭。1。违反法律或合同,滥用地役权。地役权成立后,地役权人和地役权人不得擅自解除地役权合同。但是,地役权人违反法律或者合同的,法律赋予地役权人终止地役权合同的权利。地役权人超越土地使用范围,不按照约定方式使用地役权的,属于滥用地役权。2有偿使用地役权,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在合理期限内催交两次后仍未支付的。地役权合同通常是有偿的,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地役权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无正当理由不按照合同约定向地役权人支付租金的,地役权人在地役权人确定的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仍不履行支付义务,表明地役权人未善意履行合同,或者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地役权人应当终止合同债权人可以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随之消灭。以下是地役权消灭的一些特殊原因: 1。由于地役权的主观占有和客观占有的特点,无论是地役权的丧失还是地役权的丧失,土地的丧失都是地役权的消灭。没有必要用劳役来代替劳役。因为地役权的功能是满足需要地役权的人的需要,如果地役权不再需要使用地役权,那么地役权就应当消灭。原因同上。 4。地役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可以被地役权人放弃。地役权人放弃地役权的,地役权消灭。 5,存在期届满或其他预定原因的发生。地役权有期限的,期限届满的地役权消灭;地役权设立合同附有终止条件的,在条件具备时,地役权也消灭。土地被征用了。 7。地役权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地役权合同终止。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役权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或者合同,滥用地役权的;(二)有偿使用地役权,逾期不支付费用的约定的付款期限已过。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欢迎您在我们的网站上进行法律咨询。 拓展延伸 地役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以满足他人某种需求的土地使用权。终止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不再需要该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地役权可以因土地使用权人需要而终止。具体来说,地役权终止的法律依据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改变土地利用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请求终止地役权,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2. 土地使用权人需要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可以因各种原因被解除,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请求终止地役权。 3. 土地使用权人需要终止地役权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可能需要终止,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请求终止地役权。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也可以因其他原因被终止。 需要注意的是,地役权终止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地役权终止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法律规定,终止地役权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条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有终止权的人可以直接行使终止权消灭地役权。地役权,地役权合同中有本条规定的两种法定事由的,地役权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随之消灭。1。违反法律或合同,滥用地役权。地役权成立后,地役权人和地役权人不得擅自解除地役权合同。但是,地役权人违反法律或者合同的,法律赋予地役权人终止地役权合同的权利。地役权人超越土地使用范围,不按照约定方式使用地役权的,属于滥用地役权。2有偿使用地役权,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在合理期限内催交两次后仍未支付的。地役权合同通常是有偿的,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地役权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无正当理由不按照合同约定向地役权人支付租金的,地役权人在地役权人确定的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仍不履行支付义务,表明地役权人未善意履行合同,或者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地役权人应当终止合同债权人可以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随之消灭。以下是地役权消灭的一些特殊原因: 1。由于地役权的主观占有和客观占有的特点,无论是地役权的丧失还是地役权的丧失,土地的丧失都是地役权的消灭。没有必要用劳役来代替劳役。因为地役权的功能是满足需要地役权的人的需要,如果地役权不再需要使用地役权,那么地役权就应当消灭。原因同上。 4。地役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可以被地役权人放弃。地役权人放弃地役权的,地役权消灭。 5,存在期届满或其他预定原因的发生。地役权有期限的,期限届满的地役权消灭;地役权设立合同附有终止条件的,在条件具备时,地役权也消灭。土地被征用了。 7。地役权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地役权合同终止。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役权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或者合同,滥用地役权的;(二)有偿使用地役权,逾期不支付费用的约定的付款期限已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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