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产生的时间如何规定 |
释义 | 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产生时间是地役权合同签订之日起。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地役权消灭的原因是什么? 依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二、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有几个方面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有以下三个方面: 1、两者的设置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合法的,地役权通常由当事人通过合同设立; 2、两者受损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一般提起行使所有权受到妨害的诉讼;地役权受到损害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到损害的请求; 3、两者提供的便利内容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行使其他所有人的权利,这是一个相对较高的标准;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维持生产和生活的必要条件,对各自的权利给予一定的限制,以达到权利正常使用的最低标准。 三、办理地役权登记需要注意什么 1、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 2、当事人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时,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况特别是供役地的权属状况应当清楚无争议; 3、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期限;等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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