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业用地划拨取得,是否需要项目备案立项? |
释义 | 法律分析:划拨是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划拨的;出让是通过招标、拍卖等有偿方法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取得工业用地的,是否需要项目备案 项目备案照需要依照国家法律相关规定,持相关材料到审批部门办理。一般包括1.企业决定投资建设的有效文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行业要求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4.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5.房地产项目需提供规划手续6.总投资额20%的资本金准备,具体相关内容需要参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法律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有划拨工业用地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关于工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规定为:1、一般的补偿都包括工业厂房内的机械设施和一些基础设备的补偿费用。2、因为拆迁而导致整个工业产业停止生产停止加工带来的损失的赔偿等其他各种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农业用用地转为工业用地,每平方米多少钱? 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费用如下: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2倍缴纳;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缴纳;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宗地征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农村工业用地可以建宅基地吗?这工业用地早几十年工厂已经破产,房子也没有了? 法律分析:工业用地不可以建住宅,应当按照总体规划和土地用途来进行使用。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工业用地分割转让政策 工业用地转让条件:1、签订书面的工业用地转让合同;2、需转让的工业用地已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相关税费;3、出让方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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