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岳父杀害女婿一家三口再审改判死刑 |
释义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不能正确处理女儿家庭纠纷,杀害邹某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张某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故依法改判张某死刑。对张某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一、死刑与死缓的适用 中国刑法既规定了死刑(实际指死刑立即执行)又规定了死缓,哪些情况应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哪些情况应该是用死缓呢? 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这也主要考虑其主观恶意不大。 4、行为人的危险性。如行为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并且对周围人的危险性特别大,则不宜适用死缓。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应当适当考虑死缓。 6、是否可能是活证据。比如行为人是一个特大犯罪集团的知情人,如把他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使这个特大的犯罪集团的线索就此中断,因此可适当考虑死缓,不失为上策。 二、死刑的积极作用 死刑,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是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 死刑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处决,在严惩犯罪者、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安抚受害者遗族、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线等方面,拥有特殊作用,其效果也非常显著。在各类阶级(或私有制)社会,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将像法庭、监狱、警察等国家机器一样,拥有长期存在的合理性。 适用死刑的罪名(不同国家以其具体规定为准):谋杀、叛国、严重的故意伤害、强奸、暴力抢劫、劫持、绑架、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极其严重的各类普通刑事犯罪、数额巨大的贪污受贿等。 在中国,死刑分为死刑并缓期2年执行(死缓)与死刑并立即执行两种死刑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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