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 民法典 》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 经营范围 订立的 合同的效力 ,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 合同无效 。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 人身损害 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