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单位称为委托方;勘察设计单位称为承包方,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勘察设计,由建设单位支付工程勘察设计完成后的价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特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建设单位称为委托方;勘察设计单位称为承包方,应当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接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甲方是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乙方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发包人应提供的勘察依据文件和资料 (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5)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