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交付的种类有哪些?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动产交付的几种形式,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同时,文章指出动产交付所有权也会转移,并且《民法典》对动产交付采取的是生效要件主义,动产交付完成以后,动产的设立和转让生效,同时,也发生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法律分析 一、动产交付的形式有哪些? (一)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 (二)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三)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四)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二、动产交付所有权转移吗 动产交付所有权也是会转移的。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三、动产交付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交付的实质在于将动产物权设立、移转、变更等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布,使人们能够从动产的占有情况知道该动产的物权现状。 (二)交付的内容是将动产的占有由一方移转给另一方。 (三)交付的对象仅限于动产。 《民法典》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的《民法典》对动产交付采取的是生效要件主义,动产交付完成以后,动产的设立和转让生效,同时,也发生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确认财产的归属和维护交易的安全。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动产交付时,该动产的所有权即转移。因此,在动产交付时,动产的所有权将发生转移。这一规定表明,动产交付是一种重要的动产所有权转移方式。同时,这一规定也意味着,在动产交付时,受让人将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因此,在动产交付时,动产的所有权将发生转移,受让人将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结语 动产交付的形式有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动产交付所有权也会转移,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动产交付具有将动产物权设立、移转、变更等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布,使人们能够从动产的占有情况知道该动产的物权现状;将动产的占有由一方移转给另一方;交付的对象仅限于动产等特点。我国的《民法典》对动产交付采取的是生效要件主义,动产交付完成以后,动产的设立和转让生效,同时,也发生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确认财产的归属和维护交易的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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