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包括 |
释义 | 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的内容包括: 一、土地补偿费(其中征用耕地的补偿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范围内制定); 二、对于被征用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青苗、房屋、 水井、树木等); 三、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造 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的内容包括: (1)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补偿标准,按政府规定,为该耕地年产值的若干倍,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范围内制定。 (2)青苗补偿费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 (3)安置补助费。 (4)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登记费及征地管理费等。 (5)征地动迁费。包括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城市公共设施等拆除、迁建补偿费、搬迁运输费,企业单位因搬迁造成的减产、停工损失补贴费,拆迁管理费等。 (6)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包括农村移民安置迁建费,城市迁建补偿费,库区工矿企业、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管网、水利等的恢复、迁建补偿费,库底清理费,防护工程费,环境影响补偿费用等。 永久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1、征用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 2、属其他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 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的组成内容不包括除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登记费及征地管理费;征地动迁费;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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