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主要负责人不立即抢救的处罚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100%的罚款; 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80%的罚款; 3、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具体违法的种类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综上所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除处罚。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