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
释义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一类特殊的侵权案件,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其责任主体一般应根据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权和利益归属的情况进行认定。山东省高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05年)对山东省内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其中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事故责任认定进行了专门规定。 该纪要认为,在机动车驾驶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具体来看: 1.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20%到3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到50%的责任; 3.机动车承担同等责任时,机动车一方承担60%到70%的责任; 4.机动车承担主要责任时,机动车一方承担80%到90%的责任。 山东省高院对上述责任的认定的前提是存在确实充分的证据进行责任认定的前提,同时,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基本规则,如果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过错的,人民法院一般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一、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三、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以上文字著作权属于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曹-健律师,转载必究! 一、如果电动车和汽车相撞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根据我国《交通法》的规定,汽车与电动车相撞赔偿交通事故,首先应该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确定具体事故责任。在机动车一方按照交强险规定相关额度进行赔付之后,不足的赔偿部分按照认定书中的具体责任比例双方各自承担。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 2、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全部赔偿,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当前规定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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