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物抵债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
释义 | 依法成立的以物抵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只要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不存在产权分离出卖、主体有问题、侵犯优先购买权、非法转让的情形,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均发生效力。 一、租房期间房东要卖房怎么办 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房东提前一个月带人来看房,有权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在房屋正式交割前,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一个《租赁合同》,双方都按约定来做,对双方都有一个约束,能够使以后少出现不必要的矛盾,出现矛盾时也有据可查,避免出现大的麻烦。 二、开发商一房二卖未过户怎么处理 1、在一房二卖中,卖房人先后与不同两个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面的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的登记手续的相关情形。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基于对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而前一个购房者只能主张开发商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不能主张购房合同继续履行。2、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所以后一个合同是无效的。因无权处分并最终导致合同无效的,由出卖人向后买受人进行赔偿。3、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二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这种情况下两个买卖合同不因先后而出现效力差异。 三、商品房违约金超过怎么办 商品房违约金过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增加。违约情况有将房地产分离出卖;与中介恶意串通;故意隐瞒产权主体问题,故意隐瞒具有优先购买权主体的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价格欺诈显失公平;一房二卖;非法转让限制房产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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