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房抵债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以债务人转移房屋所有权替代原合同所约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权的数额就得以确定,在此基础上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应当认定有效,但在完成房屋变更登记之前,以房抵债协议并不形成优于其他债权的利益,不能认定由此而产生的物权期待权及物权本身,不能阻却有其他合法权利的第三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