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订立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
释义 | 在合伙协议中应当载明的事项有: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9.违约责任。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中包括哪些内容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或个人姓名、住址等。 2.被担保的债权的种类、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或抵押期限。 4.抵押物的基本情况,即用于使用权抵押的土地的位置、面积等。抵押物状况关系到抵押的目的能否实现,所以有关抵押物的基本情况必须在抵押合同中载明。 5.抵押权担保范围。 6.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7.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约定事项。 8.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9.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二、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有哪些区别 1、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全部为普通合伙人; 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出资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即对投资人数没有上限;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 4、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不得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 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5、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当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进行交易的除外。 7、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出资行为无效; 有限合伙人可将出资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除外。 三、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如何偿还债务 1、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2、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 (1)清算组织的构成。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2)清算组织的执行。 3、合伙债务的偿还顺序 4、合伙企业债务的行使期限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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