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恶性肿瘤重疾险属于保障类险种,理赔标准应当明确规定在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了理赔条件和标准,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如果保险合同未明确规定理赔条件和标准,则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保险行业的行业惯例和习惯,确定理赔标准和条件。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标的、保险期间、保险金额或者保险费、保险责任、免除和限制保险责任的条款。 2、《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条款应当与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相一致。 3、《保险业务诚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保险产品的费率、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理赔程序和事项等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者欺诈消费者。 4、《人身保险条款范本》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于同一种疾病,不得重复领取赔偿。 5、《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公示理赔标准和程序,不得设置不合理、不公正的理赔标准和条件。 综上所述,如果恶性肿瘤重疾险未达到理赔标准,增加保额并不能提高理赔概率,必须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标准进行理赔。如有任何纠纷,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