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在海上发生碰撞事故后,对方驾船逃跑的,当事人可以及时向就近的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由港务监督依法对事故情况调查,并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条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立即用甚高频电话、无线电报 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或设施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讫港,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以及 船舶、设施的损害程度、救助要求等。 第十七条 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港务监督可以根据其责任的性质和程度依法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中国籍船员、引航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扣留、吊销职 务证书; (二)对外国籍船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将其过失通报其所属国 家的主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