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销售违禁农药,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相应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违禁农药不仅对人身体有害,对土地和水源也同样会造成污染。因此,违禁品坚决不碰,坚决不买卖。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通称高毒剧毒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 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