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是现行法律对迟延履行责任所作的规定。 迟延履行利息的性质: 第一,迟延履行利息是一种私权的保障措施。权利人有自主的处分权,他们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迟延履行利息,也有权放弃对迟延履行利息的强制执行请求。这一措施并不是用来直接实现生效裁判的内容,而是对债务人拖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防范,以保障私权的实现。 第二,迟延履行利息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迟延履行利息是在权利人的法定权利得不到及时实现时所应当得到的适当补偿,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利。民事诉讼法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本身就是对迟延履行行为的一种制裁和惩罚,并通过该方式达到惩戒违法、维护权利人合法利益的目的。这对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债务人来说,就是一种惩罚性措施。 迟延履行期间的认定: 实践中,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期限不统一。对起算日,主要存在的计算方法有: ⑴将判决生效时间作为起始时间; ⑵将判决时间作为起始时间; ⑶将申请执行日期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 ⑷将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 ⑸将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