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病退人员能否被原单位返聘 |
释义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收入的税务处理》要求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薪酬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同时,社保费缴纳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退休返聘是指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与原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继续工作的行为。 法律分析 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526号)的规定精神,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薪酬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凡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7号对上述国税函〔〕526号第(三)点作出补充,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扩展资料: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包括:受雇佣者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在原工作岗位延长一定的工作时间;受雇者离退休后被原用人单位应聘回原单位从事同种或不同种工作;受雇者离退休后在劳务市场重新进行择业,到原用人单位之外的单位工作的情况。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退休返聘 结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薪酬收入,需同时符合四个条件,方可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7号对其中一项条件作出了补充,即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界定条件。退休返聘是指受雇佣者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与原用人单位或其他单位签订合同继续工作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修订):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九条 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 经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档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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