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下同)等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由申请者自主选择,下同)或个人信用账户。 法律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吸引支持大学生在宁创新创业就业办法》 在校大学生或毕业2年内大学生在创业初始阶段经登记注册并正常营业3个月以上的,在登记注册后半年内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可给予一次性初始创业补贴3000元,对在固原市等贫困县(区)创业的,补贴上浮30%;自登记注册之日起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可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对毕业5年内在我区创业的大学生,可提供最高3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3年,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到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大学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