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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财产担保债权是什么意思
释义
    有财产担保债权是为了保债权能够安全实现,而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财产等形式的担保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财产担保债权分为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
    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以自身的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
    特别担保是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者特定的人一般财产作为担保。
    一、特别担保和一般担保区别有哪些
    债务一般担保
    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它不是特别针对某一项债务,而是面向债务人成立的全部债务。
    此种担保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有明显的弱点,即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对于同一债务人不妨有同一内容或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权并存,对于同一债务人可能发生负债超过其财产总额的情况;而一切债权都处于平等地位,其间并不发生次序的问题。
    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都平等享有权利,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债权时,就要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按比例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就可能得不到完全清偿,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债权也不具有追及性,在债务人让与财产于他人时,该部分财产即失去担保的性质,因而可能发生债务人以让与财产的行为而致损害于债权人的结果。
    可见,即使债务人现实有充分的财产负担债务,但债务人可随时增加债务额,又可随时让与财产于他人,债权人仍有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危险。债权人为避免这种危险,乃依靠特别担保方法保障债权。
    债务特别担保
    1、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责任财产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保障。
    保证是人的担保的典型。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这里的第三人称为保证人;债权人既是主合同的债权人,又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
    保证具有附从性和独立性。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不存在上述履行的前后限制,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质押和留置。
    担保物权是传统民法上典型的物权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价格上涨,债务人就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反之,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担保的义务。
    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区别有哪些
    抵押人指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而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区别主要在于抵押权的归属问题,所谓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提供用于抵押的特定财产所设定的物权。
    三、担保的概念是什么
    担保是指法律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以确保特定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制度。担保是担保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债务担保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务担保、债务担保,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广泛的概念。它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承诺和约束。担保通常发生在经济行为中,如果担保人届时不履行承诺,担保人通常会代表担保人先履行承诺。担保一般有口头担保和书面担保,但只有书面担保才有真正的法律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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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9:2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