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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采取留置措施严重吗
释义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可能逃跑、自杀的;
    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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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8: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