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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终止审理意味着不再审理,等同于免予刑事处罚吗?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已追究的应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根据刑法规定,又聋又哑或盲人犯罪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时,应负刑事责任但可减轻或免除处罚。预备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人民法院审理结束后才能免除刑事处罚,终止审理不等于免罪。
    法律分析
    终止审理不是免予刑事处罚,仅人民法院审理结束后才可以作出对于犯罪分子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刑事诉讼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对犯罪的人依照刑法规定免予刑罚,就是免除刑事处罚。免除处罚是被告人具有一定的量刑情节,如: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立功等,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不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另外,根据《刑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以及预备犯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结束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二百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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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3:18:34